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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
来源:未知 浏览: 更新时间:2017-10-11 19:22

    石卫药政函〔2017〕1号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

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采购、使用和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群众用药安全,降低不合理费用,切实加强对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县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下同)。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价分析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其他药品。

  2017年10月15日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市直医疗机构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纸质版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可及时调整,目录调整后各地各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备。

  二、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监测、预警和点评通报制度

  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公示公告,每月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及不合理用药的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前10位的医师姓名以及所在科室、不合理使用情况等。要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点评,重点点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外科、儿科、妇科、老年病科等重点科室,加大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处方点评力度,严格控制门急诊抗菌药物使用。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持续达标。

  三、建立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控机制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针对目录内药品,每月定期开展处方/医嘱点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对目录内药品年度累计3次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应暂停或限量采购;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研究同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每月完成重点监控药品处方/医嘱点评后,应及时将点评结果报告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四、强化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督导考核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绩效考核、评审评价、大型医院巡查和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医疗机构要依据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结果,探索建立价格谈判和阶梯降价机制,同时将其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分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不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药品监控不力的医疗机构,要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违规违纪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将定期通报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市直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将重点药品监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10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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